专业指南
设立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关键人员
· China WFOE Editorial · 更新日期
外商独资企业须配置的股东、董事、法定代表人与监事:结合现行《公司法》框架说明各角色与治理安排。
中国外商独资企业(WFOE)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年修订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)设立。下文概括外国投资者常见的人员安排;具体任命以公司章程、公司规模及行业特别规定为准。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股东
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,股东通常为境外公司及/或外籍自然人。不宜表述为“股东必须是外国国籍自然人”:境外公司作为股东十分常见。在外商独资模式下,境内中国公民一般不作为 WFOE 股东。股东会(或章程允许的书面决议)应遵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。
董事/董事会
根据现行公司法,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董事会,成员为三人以上(第68条);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,可以不设董事会,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,该董事可以兼任经理(第75条)。两人董事会不符合“三人以上”的董事会法定人数规则。
旧资料常使用“执行董事”称谓;现行公司法文本采用单董事安排,而不再以“执行董事”作为法定概念。
法定代表人
公司须设法定代表人,姓名载于营业执照。根据第10条,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。
监事/审计委员会
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监事会;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,可以设一名监事;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也可以不设监事(第83条)。公司还可以按照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,行使监事会职权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(第69条)。
官方来源
仅供一般性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或投资建议。法规与地方实践可能变化;请就您的城市、行业与架构核实现行要求。